(2015)上民一初字第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67-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