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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段文平与余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平,余卫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段文平,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叶松青,东至县胜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卫彬,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段文平诉被告余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文平的委托代理人叶松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卫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文平诉称:被告余卫彬在东至县收购农副产品。2010年,原告将自种的菜籽、水稻卖给被告,被告��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仍未给付菜籽、水稻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余卫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余卫彬系曾在东至县收购农副产品的居民。2010年,段文平将自种的菜籽、水稻卖给余卫彬,余卫彬当时未付款,2011年2月11日,余卫彬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6300元,并与段文平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2011年底还总欠款的20%,2012年还总欠款的25%,2013年还总欠款的25%,2014年还总欠款的30%。但余卫彬未能按约还款,后余卫彬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故此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还款协议及东至县胜利镇瓦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相关款项结算已由被告以欠条和还款协议的方式予��明确,被告应当按照欠条所载数额履行给付义务,未按约给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菜籽款、水稻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卫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文平菜籽款、水稻款63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卫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雪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人民陪审员  周国良二〇一��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