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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立法与夏万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太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刘先成、黄富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实际与被告的妹妹夏某甲结婚,因当时夏某甲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姐姐夏某某的名字和年龄办理结婚证。当时被告并不知情,也从来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过。与原告结婚的实际是被告妹妹夏某甲,户口簿上也是夏某甲的名字。为纠正错误,还原事实真相,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夏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妹妹夏某甲于1990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但当时因夏某甲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被告母亲便拿被告夏某某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被告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未共同生活。现原告为还原事实真相,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名义上与被告登记结婚,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无夫妻之实,更无夫妻感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因被告妹妹夏某甲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为达成与其结婚的目的,使用被告身份证登记结婚,骗取《结婚证》,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本庭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太平人民陪审员  刘先成人民陪审员  黄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藉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