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曾用名罗铁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虹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