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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成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成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72号罪犯周成伟,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2013年12月16日二次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周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行政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