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6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维学与张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学,张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183号原告刘维学,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张世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学与被告张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维学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维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