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刘洪声与肖金平、冷大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声,肖金平,冷大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洪声。被告肖金平。被告冷大宇。原告刘洪声与被告肖金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大宇自愿要求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此后原告申请追加冷大宇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声、被告冷大宇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金平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声诉称:2015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淘宝网店购买了七双ECCO爱步及十双satchi沙驰男鞋,原告在2015年4月26日收货后发现被告所出售的商品做工、包装极其粗糙且皮鞋有很重的味道,在和被告沟通后,被告就改口不再说其所售商品保证是正品了,只说鞋子是皮的,如果不喜欢可以退货退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有欺瞒、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原告在2015年4月27日带着被告所售所有商品到无锡硕放奥特莱斯广场进一步求证,在奥特莱斯广场ECCO爱步专卖店原告向专卖店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请求进行验证并出示了被告所售的ECCO爱步男鞋,在工作人员细心的对比并查看后给出了被告所售ECCO爱步男鞋均为假冒商品的结论。ECCO爱步专卖店工作人员分别向原告指出了被告所售男鞋外包装、鞋底材质、整鞋的做工材料等等诸多方面与ECCO爱步男鞋官方正品的不同处,并且教原告鉴别ECCO爱步男鞋正品的途径只要登入爱步中国官网输入商品条形码就可找到其商品的相关信息。原告在电脑上登陆官网并一一输入被告所售商品中商品条形码,网页提示为“无法查找到相关信息”。原告再一次肯定专卖店工作人员的说法被告所售均为假ECCO爱步鞋。原告随后又走访了奥特莱斯广场satchi沙驰专卖店,该店工作人员看了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售satchi沙驰皮鞋后均表示这不是satchi沙驰官方出品的皮鞋,均属假冒沙驰品牌的假鞋。被告所售的ECCO爱步、satchi沙驰品牌男鞋都有自身唯一的一个条形码也是官方正品查询享受售后的一个凭证,是绝对不可能有相同条形码出现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是损害了世界知名品牌ECCO爱步、satchi沙驰的信誉,并且对于原告而言,被告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原告收到货后当天即向被告提出质疑,但无论是电话还是网络,被告均不向原告提供所售商品的相关合格证、发票、售后保修卡以及销售授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退款4300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12900元;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交通费300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退款4300元的诉请。被告肖金平辩称:不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冷大宇辩称:这个淘宝网店是我开的,当时是借用肖金平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店面;我不同意赔偿,因为我当时卖鞋给原告的时候就说清楚了,所卖的是断码皮鞋,没有品牌,我也没有卖爱步、沙驰的正品男鞋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洪声在淘宝网上的注册用户名为panshu0123,被告肖金平系ID名称为“天下无鞋铺”的淘宝店铺的登记会员,被告冷大宇系该店铺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4月23日15时17分左右,原告向两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17双男鞋,淘宝订单号为1031444174122312,收货地址为苏州市金阊区虎泉路888号一力物流园42幢。原告通过第三方监管账号支付宝支付了4300元(运费为0元)。2015年4月26日,原告收货后,认为所购鞋均系假冒商品,向淘宝网申请披露卖家资料以便索赔,之后淘宝网向原告发送电邮,告知其天下无鞋铺登记经营会员即被告肖金平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住址。经原告申请,淘宝网已将原告先前支付的4300元予以返还。另查明:两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现已无法登陆,原告购物的链接也不能正常打开。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7双皮鞋的实物及外包装箱、物流贴单,两被告对外包装箱和物流贴单无异议,认可是其所贴,但认为原告偷梁换柱,提供的鞋子不是从被告店铺处发出。被告冷大宇提供了两双皮鞋样品,原告认为被告庭上提供的鞋子与之前聊天记录中所发的照片不一致。经本庭当庭核对,原告提供的17双皮鞋中7双鞋面及包装盒均印有ecco的标志,其余10双鞋面及包装盒上印有satchi沙驰的标志。审理中,本院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至被告店铺处所购男鞋的交易快照,照片中鞋面上ecco及satchi的商标清晰可见。原、被告对该组图片均无异议,被告认为自己所出售的鞋子上的商标与ecco及satchi皮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自己卖的不是这两个品牌的鞋子,也未获得此两个品牌的销售许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皮鞋、聊天记录、物流信息、信息披露申请、照片、本院依法调取的交易快照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判定产品质量好坏,基本上都是凭借商家对产品的简介及其提供的产品照片,这些商品简介及照片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性、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全面认识、了解产品,正确使用商品的重要信息来源。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两被告未获取ecco及satchi皮鞋品牌的销售许可权,虽然其二人辩称并未告知原告其销售的是ecco及satchi皮鞋,但是其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认为两被告销售的是这两个知名品牌的鞋子,并且两被告假冒、仿造知名商标的行为也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故本院认为两被告售假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赔偿三倍货值金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金平作为淘宝店铺的登记经营人,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冷大宇自述其为实际经营人,原告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冷大宇对肖金平的赔偿义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交通费300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金平、冷大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洪声12900元。二、驳回原告刘洪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刘洪声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肖金平、冷大宇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原、被告自行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