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童某,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市。被告廖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先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郑秀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