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家端与刘志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林家端,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芳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强,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刘书云,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身份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端与被告刘志强、刘书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家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家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林家端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慧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彭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