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叶军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92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军兴。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台黄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军兴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叶军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叶军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