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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游玉华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0号移送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游玉华,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漳州市芗城区。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游玉华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游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玉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春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