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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马平杰、李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马平杰,李亚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负责人王玉芝。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京福路63号。被告马平杰。被告李亚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英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