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68号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涛。委托代理人鲍波、沙良永,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