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巍与柏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柏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刘巍被告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巍与被告柏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巍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