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某甲,无业。被告人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0时24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93公里加300米路段,碰撞到右前方同向束长凤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束长凤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护栏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6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大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束长凤符合头部、胸部、腹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5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宿迁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60388.82元,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0时24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苏N×××××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93公里加300米路段,碰撞到右前方同向束长凤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束长凤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护栏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6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大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束长凤符合头部、胸部、腹部损伤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本人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45000元(已全部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此外,经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刘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实际损失760388.82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并有证人王某、崔某甲、胡某、崔某乙的证人证言,有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大丰市金盾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有大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书证大丰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