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秦士云与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云,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41号原告:秦士云,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明,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士云诉被告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士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士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士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丛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成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