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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993号原告覃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