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993号原告覃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