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泽良、盖凤兰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泽良,盖凤兰,杜春岭,李翠荣,李青松,杜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8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李泽良。被告盖凤兰。被告杜春岭。被告李翠荣。被告李青松。被告杜春芝。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乐立保字第3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青松在中国建设银行乐陵支行账户为:62×××07的存款冻结。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