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3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张田径,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田径撤回起诉。本���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代理审判员 阮 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