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建军与朱永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军,朱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军,男,199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朱永新,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永新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