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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明莉与黄彬、何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莉,黄彬,何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莉,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小学宿舍。被执行人黄彬,男,1976年12月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春谷北路张敦新村46号。被执行人何世发,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春谷北路张敦新村4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南执字第3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彬、何世发所共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大阪城B区4号楼的商业用房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彬、何世发所共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大阪城B区4号楼的商业用房一间(房地权证号南陵县字第2010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