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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赵雪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风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梅。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所主张的管辖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加重了买方的责任,排除买方在收货地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属无效。在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