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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与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陈××,女。委托代理人徐冰兰,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委托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本市津南区居住,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张××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安全道××号。现被告提出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本市津南区居住;2015年2月28日租赁合同到期后离开津南区回到南开区居住。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其户籍地在南开区,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