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黄岛区六汪镇找字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明,黄岛区六汪镇找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2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黄岛区六汪镇找字庄村民委员会,住黄岛区六汪镇找字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培林,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文明与被执行人黄岛区六汪镇找字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55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千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