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诉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法定代表人:庹启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诉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朱鹏、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诉初字第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3月21日,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朱鹏签有《担保函》和《担保协议》为该债的连带保证担保人,江苏东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债设定抵押担保,2015年2月10日,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起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该债的偿付义务。起诉人认购了上述私募债3000万元,2015年3月21日起诉人持有的债券到期,五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付起诉人债券300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朱鹏对该债券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起诉人享有对该抵押物转让、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债券一案盐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起诉人就同一发行债券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诉初字第0010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诉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朱鹏、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盐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债券一案盐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进入刑事程序,起诉人就同一发行债券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