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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瑞立与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立,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王瑞立,农民。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王连坡村。法定代表人:刘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艳丽,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立诉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立撤回对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立负担。审 判 长  代景涛审 判 员  赵延敏人民陪审员  王传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温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