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北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锋、施马云与陈锋、郑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施马云,郑励,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陈锋。申请执行人:施马云。被申请执行人:郑励。被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02弄1号(-1-2)。法定代表人:郑铁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003251810)。被申请执行人:郑铁峰。被申请执行人: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马云为与被告郑励、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铁峰、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锋对查封其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锋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吕晓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