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海勇与周艳玉、肖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勇,周艳玉,肖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唐海勇,被告周艳玉,成年人。被告肖海群,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唐海勇诉周艳玉、肖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勇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勇撤回对被告周艳玉、肖海群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唐海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