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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海勇与周艳玉、肖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勇,周艳玉,肖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唐海勇,被告周艳玉,成年人。被告肖海群,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唐海勇诉周艳玉、肖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勇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勇撤回对被告周艳玉、肖海群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唐海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