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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钱玉良与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良,王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钱玉良。被告王来。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周全文,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良与被告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钱玉良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良撤回对被告王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玉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