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春峰与刘光、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峰,刘光,刘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峰。被执行人刘光。被执行人刘桂芬。孙春峰申请执行刘光、刘桂芬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光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光银行存款8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