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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范文刚与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刚,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范文刚。被告: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刚与被告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范文刚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