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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PinfenMiao与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PinfenMiao,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PinfenMiao(中文名:缪品芬)。委托代理人徐飞,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浩,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品芬诉被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品芬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品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品芬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