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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洪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洪勇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孝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建斌,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夏洪勇。委托代理人苏凤琴,系被告夏洪勇之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谢飞,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力公司”)与被告夏洪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建斌、被告夏洪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凤琴、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力公司诉称,被告夏洪勇以前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生二孩向车间请假,到期后仍不报到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公司依单位规章制度已通知将其除名,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张贴,故其受伤时已经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受伤时间是晚上7点半,他既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时间,因为夜班是从晚上11点半到早晨的7点半,故其受伤的时间并不是上班的时间。请求依法确认我公司与被告夏洪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洪勇辩称,2011年10月9日,我到原告公司工作,是壳体车间员工。2014年2月26日至5月1日,因家里生育二胎,我向原告请假,经车间主任雷宗刚和生产部长李远刚批准。2014年5月3日,我正常到原告公司上班,5月6日,受车间主任雷宗刚的安排到公司上夜班,19点30分许,我骑摩托车行到距公司约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这期间,原告既没有下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也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通知我合同解除,要我签字确认,故其所谓的除名处理是完全不合法的。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也给我报销医疗费8654.60元,说明原告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夏洪勇到原告全力公司壳体车间工作。2011年10月17日,原告收取夏洪勇住房押金100元、工量具保证金500元。2013年12月29日,原告出具证明介绍被告参加曾都区北郊卫生服务中心的免费体检。2014年2月24日,因被告妻子生二胎,其向原告请假至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3日上班,5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夏洪勇在随州市北郊两水首义村利康药业斜对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随州市曾都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院至武汉瑞祥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014年5月10日,原告全力公司壳体车间全体员工对被告进行了爱心捐助,金额为3450元。2014年8月12日,被告夏洪勇将住院费票据交由原告公司壳体车间主任雷宗刚进行报销。2015年3月30日,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曾劳仲案字(2015)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夏洪勇与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以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1日期间,被告夏洪勇在原告全力公司上班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已于2014年3月20日以夏洪勇旷工为由,对其予以除名”,因未提交被告收到除名通报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夏洪勇因妻子生二胎,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全力公司请假至2014年5月1日,并于2014年5月3日上班,工作至5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有原告全力公司员工饶乾坤及全力公司壳体车间员工邹兵、杨伟、雷光洪、胡小东、李启安、储忠朝、汪朝阳、雷培义等人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洪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娇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