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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28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唐振华,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