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前程与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前程,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3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前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焕球,董事长。申诉人马前程与被申诉人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中法民六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前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28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