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邵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双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