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丽珠与被告李远洪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叶某某,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2日,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