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郑序耀与郑文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序耀,郑文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序耀,男,194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象湖村湖沿北路**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文兵,农民。再审申请人郑序耀因与被申请人郑文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序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其在与郑文兵的矛盾产生过程中有过错,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郑序耀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其村里宣称郑文兵取走其存折里的钱,原审判决据此认定郑序耀在与郑文兵发生矛盾,引发涉案纠纷的起因上也有过错,并减轻郑文兵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序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序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