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军军、孙林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慕军军,孙林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卢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军军,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被告孙林利,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军军、孙林利合同纠纷一案,未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慕军军、孙林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义 军人民陪审员 汪 世 明人民陪审员 何 文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月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