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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革与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革,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陈革。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号。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49号圣展独立公社A座907室。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革申请执行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35472元。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贺州支行(账号为(21×××07)内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款3590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容 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