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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雨春与李银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雨春,李银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周雨春,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银修,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雨春诉被告李银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雨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雨春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艺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