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渤海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渤海管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清州镇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陈靖忠,董事长。被告胜利油田渤海管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渤海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沧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永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湛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