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红光与长沙市望城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公室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光,长沙市望城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彭红光。委托代理人肖检检,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高裕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肖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光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红光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彭红光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