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长生与徐文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生,徐文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559号原告吴长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同翠,建湖县汇文卫生院(放射科)医生。被告徐文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生与被告徐文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消极地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长生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