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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长生与徐文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生,徐文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559号原告吴长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同翠,建湖县汇文卫生院(放射科)医生。被告徐文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生与被告徐文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消极地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长生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