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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彦林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延庆、解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林,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延庆,解力,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徐彦林,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余延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延庆,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被执行人:解力,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吉林市。第三人:徐强(系徐彦林儿子),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彦林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延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延庆、解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徐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徐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徐彦林的死亡证明、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荣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李来香的的说明材料。经审查,徐彦林于2014年11月4日正常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李来香和儿子徐强。李来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判决确定的取得的坐落于昌邑区中兴街1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产权证昌字第YX2000061号,建筑面积为98.56平方米]归徐强所有。本院认为,徐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徐强在继承徐彦林的财产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徐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李宏轶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