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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国领与被上诉人王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领,王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领,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平,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国领与被上诉人王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国领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国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扈孝勇审判员  刘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子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