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李某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原告李某,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仙,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刘某丙,农民。原告刘某甲、李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甲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仙,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李某诉称:二原告共生育七名子女,全是儿子,其中四儿子下落不明,二被告分别是原告的长子和五子。二原告年轻时含辛茹苦将七名儿子抚养成人,各自成家并为其盖上瓦房,可谓是比一般父母都要劳累辛苦。然而在原告年迈之时,却不能得到儿子的照料和赡养,尤其是长子和五子,平时不给老人粮食吃,也不给老人医药费,更是谈不上照顾老人。原告刘某甲有糖尿病,李某有哮喘,都需要长年用药,二被告长年对原告不管不问,甚至家属与老人连话都不说,连左邻右舍都不如,二被告的种种行为彻底伤害了老人的心。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2364元,自2015年至二原告终老。2、被告各平均分摊二原告的医疗费,据实各摊1/5。被告刘某乙辩称:(1)刘某乙深知父母养儿之不易,刘某乙早在三年前就与兄弟五人商议,让老人不再做农活,颐养天年,将父母名下的土地平均分配给五兄弟,每家每户每年向父母提供一定的粮食,报销父母每年因疾病产生的医疗开支,经过父母二人同意后,签订了赡养协议(见附件1)。(2)父母在签订了赡养协议后,因偏袒其中某人,出尔反尔撕毁赡养协议,将刘某乙在平均分配而得到的土地中辛辛苦苦种植的树苗全部损毁,而后在村支部进行调解过程中,先出手伤人,殴打刘某乙的女儿及妻子。其中刘某乙的妻子被打晕,住院进行治疗。刘某乙的妻子在出院之后,与父母见面时与其多次说话,但父母始终不予理睬,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3)父母将刘某乙已经赶出家门,声称活着不要抚养,死了不要参加葬礼。在李埝乡派出所所长的证明下,让刘某乙签字(见附件2)。(4)刘某乙家境寒微,有一子一女,父母作为爷爷奶奶,从未帮忙带过一天。父母一直为其三儿子带孩子,早在多年前三儿子因此事主动提出将父母刘某甲、李某的赡养义务由他一个人全权负责,住在他家为他干活,兄弟几人及父母本人都同意此事。(5)刘某乙已经被父母二人赶出家门,心灵已经受到伤害,认为并无赡养义务,还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丙辩称:(1)原告系被告父母,深知养儿不易,被告早在三年前就与兄弟五人商议,让老人不再做农活,颐养天年,将原告名下的大田地宅基地平均分配给五兄弟,每年每户向老人提供一定的粮食、生活开支,报销老人每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原告二人同意后签订了赡养协议(见附件1)。(2)原告在签订赡养协议之后,因偏袒其中某人出尔反尔,撕毁赡养协议将大田地收回,被告在平均分配得到的老宅地三百多元钱树苗全部损毁,并扬言活了不要养,死了不要葬(见附件2)。(3)被告家境寒微,有两女,原告作为爷爷奶奶,从未帮忙带过一天,原告一直为其三儿子带孩子,早在多年前三儿子因此事主动提出将来原告李某的赡养义务由他一人全权负责,前提就是李某为他带孩子,住他家,为他干活,兄弟几个及原告二人都同意此事。(4)原告既然提出赡养之事,但是必须以前协议算数,并执行。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李某共生育七名儿子,长子刘某乙、次子刘昌志、三子刘昌峰、四子刘小郁、五子刘某丙、六子刘小六、七子刘小拼(39岁)。其中四子刘小郁有10多年没有找到,六子刘小六招婿到别人家生活。两被告在庭审中均提交的2012年4月6日一份《协议书》载明:“弟兄五位关于供二位老人饭菜金、医疗、人情过往如下:第一条、每家每一年供200斤小麦,或现价折价,2013年6月30日之后交,以后每年交清。第二条、每家每一年提供菜金600元,12月30号之前清账。第三条、每家每一年清理平均分配医疗费用,看护平均天数。第四条、每家每年平均人情来往。以上事情由父母通知老大,再由老大通过老五收各家粮钱统一交父母,以上都是经过协商一致意见。老家留下的地都已分开。经手人:刘某丙,刘某甲。2014年4月6日”。对此协议书原告方的意见为是当时签订的协议,但后来没有给。被告刘某乙称签订协议之后没有给,原告自己撕毁的。被告刘某丙称签订协议之后没有履行,原告反悔了。两被告在庭审中均提交的2012年7月26日一份《调解协议》载明:“调解协议一、当事人情况。1、刘某甲,2、刘某乙,3、刘昌峰,4、刘小郁,5、刘某丙。二、事情经过。2012年5月11日,刘某甲夫妻与刘某乙夫妻因土地问题发生矛盾,后互相抓打,互有损伤。三、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刘某甲七子刘小拚因故未到所内参与调解,多次电话联系不上,刘某甲称刘小拚对调解内容无异议。2、在高善秀家东边的场地,在河沿跟的刘某甲老宅,这两块地总共约1亩1分左右,以及土地上附着物由刘某甲收回。3、刘某甲收回土地后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将土地偏袒分配给其子女使用。4、双方于今年5月11日打仗一事,后果自行承担,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5、刘某甲收回的土地在有生之年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再行支配,所有子女都有继承权,不得以赠与或遗嘱的方式分配给子女,分配土地应由所有子女共同协商。6、此事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不得因此事产生其他纠纷争执,当事人签字即视为同意本协议,且履行完毕。当事人签字: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昌峰,刘瑞芳(代),李某(代),刘小郁”。“协议书我和小乐不合,我不要小乐养老,合不养,死不葬。刘某甲,刘某乙。2012.7.26”。对此调解协议原告方的意见为:是经过派出所处理,我知道此事,我也同意的,是逼我写的。派出所调解协议与赡养无关。两原告在庭审中称其2014年每人领取养老金9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户籍证明1份,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分别提交的协议书及调解协议各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刘某甲、李某年龄较大,有要求儿子赡养的权利,作为刘某甲、李某的儿子都应当履行对刘某甲、李某的赡养义务。两原告的四子刘小郁和六子刘小六或是10多年没有找到,或是招婿到别人家生活,但此都不是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理由,因此两原告的七名儿子对两原告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至于两原告不要求其中的某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用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对两原告的生活费应当根据江苏省统计局等发布的江苏省2014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计算,但应当扣除两原告已经领取的养老金每人900元。因此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每年每人应当付给原告刘某甲、李某每人生活费为(11820元-900元)÷7=1560元。原告刘某甲、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其七名儿子共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乙、刘某丙从2015年6月23日起的每年12月31日前各付给原告刘某甲、李某每人一年生活费1560元(如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的生活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以此类推),付至刘某甲、李某各去世时止。二、原告刘某甲、李某自2015年6月23日起的医疗费,由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各承担七分之一。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8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