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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等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东辽县,住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住长岭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住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东辽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赵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赵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震审 判 员  张 闯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