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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蒋超与周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蒋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荣林,系镇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大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超与被执行人周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周大平偿还原告蒋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周大平未按期归还欠款,权利人蒋超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我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镇执字第001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周大平未履行完偿还义务,权利人蒋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借款88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大平妻子沈群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账号:622848296095847xxxx)账户内的存款4930.62元。被执行人周大平于2015年7月16日主动履行了本案尾款3869.38元,申请执行人蒋超已全部领取8800元欠款本金,并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王运清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