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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呼xx、李xx诉被告呼某、呼某某、呼松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xx,李xx,呼某,呼某某,呼松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呼xx。原告李xx。被告呼某。被告呼某某。被告呼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呼xx、李xx诉被告呼某、呼某某、呼松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免收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同意原告撤回起诉。关于原告免收诉讼费的请求,因二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经济较为困难,考虑以上实际情况,本院同意免收其诉讼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朱鹏翼审 判 员  徐晓华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